各镇(街道)、各有关单位:
现将《佛山市南海区科学技术局科技企业孵化载体扶持奖励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如有疑问,请径向区科学技术局反映,联系电话:86089206。
佛山市南海区科学技术局
2023年8月30日
佛山市南海区科学技术局科技企业孵化载体扶持奖励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佛山市南海区科技创新支撑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南府〔2023〕95号)(以下简称《政策措施》)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我区孵化育成体系建设,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孵化载体是涵盖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的统称。孵化载体是引导各类人才创新创业、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培育新兴产业、以创业带动就业的重要平台,主要功能是通过提供物理空间、共享设施、技术服务、咨询服务、投资融资、创业辅导、资源对接等服务,降低创业成本,提高创业存活率,促进企业成长。
第三条 孵化载体运营单位是本细则扶持奖励的主体,是指在广东孵化在线管理系统登记备案并完成上一年度真实完整的火炬系统数据统计的、在南海区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其中申请奖励的孵化器或加速器,上一年度纳入系统统计的载体使用总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或入驻企业不低于15家。
第四条 鼓励各镇(街道)着力打造专业孵化器,建设“创享蓝海”系列孵化器。各镇(街道)向区科技局申请设立“创享蓝海”系列孵化器,获批后可根据本细则的规定对入驻企业给予租金补贴。
第五条 本细则中的“入驻企业”,是指同时满足以下3个条件的企业:
(一)主要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服务的科技型企业,拥有有效知识产权;
(二)注册地址在所属孵化载体内,其中众创空间、孵化器内的入驻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6年;加速器内的入驻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10年。
(三)入驻企业需在孵化载体上一年度年报统计的入驻企业清单中。
第二章扶持奖励措施
第六条 资质认定奖励对《政策措施》生效之后首次认定为下列资质的孵化载体,给予运营单位以下奖励:
(一)认定为国家级、省级众创空间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
(二)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孵化器(加速器)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
第七条 年度运营评价奖励在《政策措施》生效后,对孵化载体申请国家(省、市)年度运营评价并获得相应等级的孵化载体运营单位给予奖励。
(一)众创空间
对参加国家或广东省或佛山市年度运营评价并获得第一等级的众创空间,给予10万元奖励。
(二)孵化器、加速器
1、对参加国家年度运营评价并获得第一、第二等级的,分别给予40万元、30万元奖励。
2、对参加广东省年度运营评价并获得第一、第二等级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奖励。
3、对参加佛山市年度运营评价并获得第一等级的,给予20万元的奖励。
第八条 优质企业培育奖励
(一)众创空间、孵化器
1、每培育达到以下条件之一的入驻企业,给予众创空间、孵化器运营单位5万元/家的奖励。
(1)首次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2)其员工通过入驻企业申报并获评国家级别人才。
(3)企业(或其员工)获广东省科学技术奖且为前三完成单位(完成人)。
2、每培育达到以下条件之一的入驻企业,给予众创空间、孵化器运营单位10万元/家的奖励。
(1)企业(或其员工)获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且为前三完成单位(完成人)。
(2)首次认定为省级及以上级别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或专精特新企业。
(3)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达2000万元且纳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不低于50万元。
(4)在未公开发行股票前获得专业投资机构(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下同)股权投资,投资实际到位金额累计不低于1000万元,企业投后估值不低于5000万元。
(二)加速器
1、每培育达到以下条件之一的入驻企业,给予加速器运营单位5万元/家的奖励。
(1)其员工通过入驻企业申报并获评国家级别人才。
(2)企业(或其员工)获广东省科学技术奖且为前三完成单位(完成人)
(3)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达2000万元且纳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不低于50万元。
(4)首次认定为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或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2、每培育达到以下条件之一的入驻企业,给予加速器运营单位10万元/家的奖励。
(1)首次认定为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或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
(2)企业(或其员工)获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且为前三完成单位(完成人)。
(3)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达5000万元且纳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不低于150万元。
(4)在未公开发行股票前获得专业投资机构股权投资,投资实际到位金额累计不低于2000万元,企业投后估值不低于2亿元。
3、每培育一家在境内、外成功上市的企业,给予加速器运营单位50万元/家的奖励。
第九条 对“创享蓝海”系列孵化器入驻企业按以下标准给予租金补贴:第一年补贴100%,第二年补贴70%,第三年补贴50%,每个企业补贴面积上限为500平方米,先由收租方对企业进行减免,按每年度实际优惠减收租金的数额据实拨付。第十条扶持奖励原则
(一)“资质认定奖励”中,同一孵化载体获不同级别的资质或同一运营单位运营多个孵化载体的,奖励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二)“年度运营评价奖励”中,每年度同一运营单位同时参加国家、省、市运营评价的,奖励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三)“优质企业培育奖励”中,在细则有效期内同一家入驻企业满足多项条件的,奖励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同一家入驻企业先后满足不同条件的,实行差额奖励;同一家入驻企业先后入驻不同孵化载体的,培育奖励仅发放一次。
(四)“创享蓝海”系列孵化器运营单位不享受本细则中针对运营单位的各类奖补。
(五)孵化器载体运营单位因相同条件获得区级其他部门奖励扶持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中涉及的扶持奖励资金由区、镇(街道)按税收分成4:6比例共担。
第三章奖励申请流程
第十二条 奖励申请流程:
(一)申报。申报单位通过佛山扶持通平台进行网上申报,提交申报材料及相关佐证材料。
(二)初审。镇(街道)科技业务主管部门对申请企业材料的真实性和完备性进行审查并加具意见后,报区科技局进行复审。
(三)复审及公示。区科技局开展复审,并对通过复审的奖励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间接到相关举报和质疑的,由区科学技术局负责调查、核实并处理。
(四)资金拨付。区科技局将区级负担部分直接拨付到扶持对象,并通知镇(街道)拨付镇级负担部分。
第四章管理与考核
第十三条 对申请扶持奖励的孵化载体运营单位(入驻企业),须配合相关职能部门的考核、监督、审计、调研等工作。
第十四条 孵化载体运营单位(入驻企业)在扶持奖励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骗取扶持资金的列入信用黑名单,在《政策措施》有效期内不再享受所有扶持奖励;追缴已拨付的扶持奖励资金,追究有关单位及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 区科技局每年集中受理扶持奖励申请,具体以当年申报通知为准。符合条件的单位必须在申报通知的规定时间内提交申请,逾期未申请的视为主动放弃奖励。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与《政策措施》一致。本细则由区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